【研究生管理工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发布者:王秀景发布时间:2013-06-19浏览次数:746

20119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中南大研[2011]14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中南大研[2011]15号),特制定金融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二条  本评定细则适用于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入我校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单独考试等类别研究生以及港澳台研究生、外国留学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基本学制。每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时间段为上年91日至当年831日。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充分听取导师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研究生的学业表现逐年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奖励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免收学费和生活补助两部分构成;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减免学费的方式予以奖励。学费减免额度以研究生入学当年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为依据;博士研究生的生活补助按照国家普通奖学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研究生,均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即免收全额学费,并按每月800元给予生活补助。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和二等奖两个等次,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者免收当年全额学费,获得二等学业奖学金者,减免当年二分之一学费。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以学校下达的指标为依据,按学校下达各等级奖学金比例分配到学院各专业。一年级新生按入学考试成绩或考生来源评定,二、三年级研究生按上一学年的综合表现评定。

第三章  评定条件与方式

第九条 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依据因考生类别而不同。参加统一考试的新生,以初试与复试综合成绩排序评定;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第一学年原则上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调剂录取的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原则上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新生学业奖学金:

1、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

2、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等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3、入学后经查实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因各种原因取消入学资格;

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三支一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恢复入学的第一学年享受一等奖学金;因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恢复入学的第一学年只享受二等奖学金。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应综合考虑“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学术成果”和“社会实践”等四个方面加权确定获奖等级。各类考核项目权重如下:

各类考核项目权重(Wi       计量单位:%

考核项目

研究生类别

思想品德

S1

学习成绩

S2

学术成果

S3

社会实践

S4

科学学位:  硕士研究生

10

40

30

20

专业学位:  硕士研究生

10

30

30

30

总分S=W1×S1+ W2×S2+ W3×S3+ W4×S4

第十三条  思想品德(S1)的考评,由学生本人自评、同专业同学互评、导师评价、辅导员评价等四个方面综合评定。满分100分。

1.自评部分最高20分,由研究生本人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基本要求进行自评。

2.同专业同学互评、导师评价最高30分,辅导员评价最高20分,主要考察研究生在校期间政治思想素质综合表现。

3.获得各类表彰(S3S4已获计分除外)、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集体活动和其他有突出表现的,应给予适当计分。计分时应对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奖励适度区分分值。

第十四条 学习成绩(S2的评定以本学年学分积点成绩为依据。

第十五条  学术成果(S3)的评定主要从研究生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科研成果获奖、发明专利等方面进行考评。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申请者,其学术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

    1评分对象:主要包括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科研成果获奖、发明专利等。

    2成果期限:各项科研成果的认定以奖学金评选截止日已发表为准,需提供原件。

    3作者署名:凡本专业导师组中任何一名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视为研究生独撰;专著著者应为著作封面的作者,致谢栏中提及者或著作章节中未明确标明者,均不加分。

    4期刊分类:论文分类参照我校科研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核心期刊目录》分类原则,发表在增刊、专刊上的科研论文不计算在成果之内。期刊目录原则上以《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工程索引(光盘核心版)》(E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入选期刊的,以上一年度9月份公布版本为基础。

    5成果计分方法:

 (1)在学校科研部认定的一类、二类、三类权威期刊发表论文,独撰者(本专业导师组任何一位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视同独撰,下同),计100分;在一类、二类权威期刊发表论文另外进行特别嘉奖,分别计20分、10分(嘉奖分不加权,直接计入总分)。合著者,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按6:4比例分成所获计分;三人合著,第一作者计分50%,第二作者计分30%,第三作者计分20%

 (2)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科技文摘》或外文版《中国社会科学》转载者按学校科研部认定的三类权威期刊标准计分;在《人民日报》(含海外版)、《光明日报》的理论版发表学术论文,1500字以上视为1个自然篇,按学校科研部认定的三类权威期刊标准计分。

 (3)凡在国外期刊杂志上发表的科研成果,以公认权威机构认定的期刊影响因子排名确认(国外期刊杂志认定由各院学术指导委员会决定)。以各一级学科最新期刊排名为依据,前5名按二类权威期刊1个自然篇标准计分,第610名按三类权威期刊1个自然篇标准计分。凡公开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国际公认的检索系统全文检索者,按学校科研部认定的三类权威期刊1个自然篇标准予以计分。

4)在CSSCI正式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独撰计70分;合著第一作者计45分,第二作者计25分;三人合著第一作者计35分,第二作者计20分,第三作者计15分。

5)在《经济日报》、《法制日报》、《瞭望周刊》等三种全国性重要刊物的理论版上发表的理论文章,1500字以上视为1个自然篇,按CSSCI正式来源期刊标准计分。学术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或由中央级出版机构出版的一级学科以上《年鉴》转载、收录者,或被《中国法学》英文版转载者按CSSCI正式来源期刊的1个自然篇计分。仅选入“论点摘要”者不予计分。

6)凡被SCISSCI检索摘要,被EI(光盘核心版)全文检索及被CSCDISTP收录的论文,按CSSCI正式来源期刊的1个自然篇标准计分。

7)在CSSCI 扩展版上发表论文,独撰计50分;合著第一作者计30分,第二作者计20分;三人合著,第一作者计25分,第二作者及15分,第三作者计10分。

   6标准篇的计算

学术论文按照自然 篇计算计分额度。每个自然篇不得少于3000字。总字数在3000字以下的文章,除有特别规定外,不予计分。

   7其他说明

所有发表的科研成果均须提供纸质期刊,录用通知、清样等不能作为参评依据。被三个国际公认的检索系统全文检索者,还需提供相关网页的打印纸质版。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计分,不累计。

第十六条  社会实践(S1主要从研究生主持或参与课题、参加学术会议、科技竞赛、社会实证调研和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进行考评。包括主持或参与课题、参加学术会议、科技竞赛、社会实证调研、其他实践活动等。

1.主持或参与课题

主持国家级(含教育部)课题计100分,主持省级课题计40分;参与国家级课题计20分;参与省级课题计10分;主持校级课题(以具有课题编号为准)计15分,参与校级课题计8分。主持参与横向研究课题,参照校级课题情况计分。每个级别的课题只计一次分,同一课题不重复计分。参与课题的限于参与导师为主持人的课题和参与同学为主持人的课题。参与导师为主持人的课题由导师出具证明。参与学生为主持者的课题,应出示课题申报书。如果同一项课题成果当年已经以文章或专著形式发表,学生可选择以已经发表的论著计分,也可以课题计分,但只能以一种方式计分。

2.学术会议

参与学术会议并收录论文的,按照国家级、省级、校级分别计20分、15分、10分;参与教育部暑期社会学校计10分。

3.科技竞赛

1)个人参加国家级科技竞赛获特等奖计100分,一等奖50分,二等奖30分,三等奖20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0分、20分和10分;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0分、10分、5分;

2)团队参加科技竞赛活动,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队长分别计30分、20分、10分,其他成员计20分、10分、8分;省级一、二、三等奖课题负责人计20分、10分、8分,其他成员每人计10分、8分、5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负责人计10分、8分、5分;其他成员计8分、5分、3分。

4.社会实证调研

参与社会实证调研立项并获资助,按照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分别计20分、15分、10分、5分。

5.其他实践活动

参与其他实践活动可参照以上情况计分。原则上每类项目计分不超过25分(评选通知中有特别规定除外),同一项目参与计分人数限5人;获得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奖的,按照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分别计10分、7.5分、5分、2.5分;所有项目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以最高分计,不累计。

   

第十  在校研究生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3、在提交的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4、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

5、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6、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评定组织机构及程序

第十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党委书记和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导师组组长和导师代表参加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分配各专业研究生奖学金指标,以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审核、汇总、上报和复议及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符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范围的研究生须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附件一)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附件二),在当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原件。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接受二等奖学金。

第二十条  各导师组根据当年指标及研究生本人提出的申请,依据金融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组织初评,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

第二十一条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初评结果在学院网站公示5天。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对初评结果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向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提出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9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金融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