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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导师工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关于印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南大[2010]23

校内有关单位:

   现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2001312制定通过)

2005315第二次修订)

(2009825第三次修订)

20101216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指导思想与原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博士生导师的遴选与管理工作,促进博士生教育的发展,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和《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 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生导师的遴选与管理工作,旨在为培养创新型高层次优秀人才而选拔具有相应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的教授承担博士生培养指导工作。

第三条  博士生导师的遴选与管理工作,应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发展和学科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有利于凝练学科方向和组建学科创新团队,有利于改善博士生导师队伍年龄与知识结构,有利于培养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

第四条 博士生导师的遴选与管理工作,应遵循国家有关离退休制度和我校关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退休、离休的相关规定,促进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新老交替。

第五条 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按需设岗,坚持标准,从严要求,保证质量。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以及当年国家下达的博士生招生名额总数和校情,设置招收培养博士生导师岗位。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 博士生导师资格的申请者 (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具备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

有学术不端行为者,自其学术不端行为被发现之日起,四年内不得申报博导。

第七条 申请者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且任教授专业技术职称须满一年以上,年龄不得超过57周岁。不具备博士学位的申请者,除满足本章第十条规定外,不予受理。

 第八条 申请者应有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丰富经验。申请者须在本校或国内其他具有一级硕士学位授权资格的高校在岗完整地培养过全日制硕士毕业生三届以上,或在海外高水平大学完整地指导培养过硕士毕业生一届以上。

第九条 申请者近五年或任教授以来的科研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至少出版一部20万字以上与本学科相关的专著,且在我校认定的国内外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主持并完成一项国家级科研课题(含教育部课题),且在我校认定的国内外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在我校认定的国内外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

(四)主编高水平有影响的优秀教材1部(该教材获省部级优秀教材二等奖以上,或被教育部确定为国家级重点教材),且在我校认定的国内外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并在四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第十条 无博士学位的申请者,除任教授以来的科研成

果须满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硕士学位;

  ()196411以前出生;

(三)任教授十年以上,且长期担任本学科带头人,任本学科全国性的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对本学科的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

(四)本学科现有校内博导人数少于2人且亟需增列博导岗位。

第十一条  学校引进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特殊人才,经校博导评审领导小组同意聘为博导的,其科研成果比照本章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者应有主持的立项研究课题。其主持的在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到账课题经费应达1万元以上,主持的在横向项目,到账课题经费应达5万元以上。同等条件下,申请人主持承担国家或教育部重大课题或在课题经费到账达10万元以上者优先。

第十三条 申请者所在学科有一支相对独立、稳定和结构合理的协同申请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第十四条 申请人获得过省部级以上教学或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的(三等奖须排名第一;二等奖须排名前二;一等奖须排名前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博士生导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博导评审领导小组”)、博士生导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导评委会”)和博士生指导教师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校学科评议组”)。校博导评审领导小组和校博导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导评审办公室”)设在校研究生院。

第十六条校博导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校务会议确定,其职责是领导整个博导遴选工作,审定校博导评委会主任委员和委员名单,审定新增博士生导师名单,接受各学院或各学科评议组上报的最终申诉和投诉等。

第十七条校博导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校博导领导小组确定,其成员主要从有博导资格的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其职责是对各学科组评议通过的博导候选人进行评议审查,并将确定的名单上报校博导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校学科评议组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立,由校博导评审办公室根据校博导领导小组的安排具体组织;每个学科评议组成员由一级学科下二级学科博士点所有博导组长或学科带头人组成。评议组组长和副组长由校博导评审领导小组指定。

学科评议组本着公平公正、认真负责的原则,对本一级学科下各专业博导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和评议,确定上报校博导评委会的博导候选人名单。

第十九条 每次遴选博士生导师工作开展前,由校务会议决定并公布遴选博士生导师岗位的专业、数量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申请者应由本人通过相关学院向学科评议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博士生导师简况表》,提供代表作、在项目的证明与经费到账证明,以及其他与申报有关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各学科评议组应将申请人的相关成果予以公开展示,并由学校成立的博导资格审查小组及时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该资格审查小组由研究生院会同科研部和组织人事部联合组成。

第二十一条各学科评议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进行初评,参会的学科评议组成员须达到全体成员的2/3,获得到会人数的2/3以上同意者为通过初评。

学科评议组评议结果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初评结果和材料报送校评审工作办公室;公示有异议的,学科评议组应在公示期结束后的三天内复评并答复相关人员,再将评议结果和材料及时报送校评审工作办公室;校评审工作办公室报送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和校博导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校博导评审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参加会议者须达到全体委员的2/3,获得到会人数的2/3以上同意者为通过。评议结果公示一个月后,校评审工作办公室将校博导评审委员会的评议情况和通过者名单上报校博导评审领导小组最终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上述各级评议过程一律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即申请者及其近亲属,不得参加上述评审机构的评议工作和有关组织领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在申报审核过程中提出的申诉,由各学院或各学科评议组统一受理,并在调查审核的基础上,将处理结果报评审工作办公室,必要时提交校博导评审领导小组裁决。


第四章  导岗位管理

第二十五条二级学科博士点的博导数量,在四年过渡期内未达到3人的,该点归并至相近的博士点,直至该学科博导数量达到相应规模,才可独立招生。除另有规定外,连续三届未招收博士生的博士点新增博导岗位。

第二十六条新聘博士生导师年龄在55周岁以下者,需要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服务期限分别为5-10年。无特殊原因且未完成服务年限的,经博导评审领导小组或校务会同意,撤销其博士生导师资格,其所带博士生转由相同或相近专业其他导师指导。

第二十七条博士生导师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的,停止其招生资格。其已指导博士生依其意愿可选择由其本人指导完毕,或转由其他导师指导。

第二十八条因组织行为等非个人原因到校外任职的我校博士生导师,凡须明示其“博导”身份时,应明确冠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称谓。并且,在每3年的动态考核期内,应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的名义,公开发表论著3篇(部)以上。不符合上述要求者,停止其招生资格,直至达到考核标准。

第二十九条博士生导师依法享有权利并履行职责。依照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纲要》以及导师职责、优秀导师评选等管理规定,实行动态遴选与考核管理机制。每位导师应在3年考核周期内公开发表论著3篇(部)以上。考核不达标者,停止其招生资格,直至达到考核标准。博士生导师依照相关考核与奖励办法,可获得优秀导师荣誉称号及相应奖励。

第三十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查证属实的,由校务会议依照其情节,决定取消其博士生导师资格,其所指导博士生转由该学科或相近学科的导师指导,且5年内不得再获得我校博导资格。

第三十一条对学校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过所在学院向设在研究生院的校学位办公室申诉,并由校学位委员会或校务会议裁决。

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 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学校可决定提前或推迟评审。

第三十三条 遴选博士生导师材料的上报、归档工作,由评审工作办公室根据校博导评审领导小组的决议统一部署。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数据或标准的“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或本身。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校务会通过之日起施行。遴选办法的内容由校博导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岗位管理办法的内容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