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于印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南大研字[2014]11号)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1-25浏览次数:467

 

全校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中南大研字〔201313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4117

主题词: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  评审  管理办法  通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办公室            2014117印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201212月制订,20136月第一次修订,20141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取得学校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档案和工资关系转入学校的大陆全日制研究生,定向在职、委托培养、单独考试等类别除外。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从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与实践能力”三个方面综合考评,在分别达到申请基本条件前提下,择优选定。

    第五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思想觉悟高,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学习成绩

    1. 英语专业研究生通过专业英语八级考试;其他专业研究生英语通过国家大学英语水平六级考试,或其他语种达到相应水平;

    2.已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三)科研与实践能力

    科研能力主要从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或译著、主持科研课题、科研成果获奖、参加学术科技竞赛、参加学术会议等方面进行考评。实践能力主要以通过执业资格认证考试进行考评。

    1.博士研究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校认定的四类以上期刊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2)出版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一部以上;

   3)独立主持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课题一项;

   4)独立主持的课题或独撰论文、专(译)著等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一项以上。

    2.硕士研究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期刊(含来源期刊、扩展版来源期刊、来源集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入选期刊及更高级别刊物上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2)在学校科研部认定期刊目录以外刊物(旬刊、半月刊、增刊、专刊等除外)上发表独撰论文2篇以上,且每篇论文不少于5000字(以版面字数最大化计算);

   3)出版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一部以上;

   4)参加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且提交的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论文入选会议论文集一次(篇),或在小组会议、大会上进行报告一次以上;

   5)独立主持的课题或独撰论文、专(译)著等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一项以上;

   6)独立主持校级以上研究生实践与科研创新课题一项;

   7)参加学术科技竞赛获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一项以上;

   8)通过国家级或国际性本专业执业资格认证考试,且成绩优异。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其成果须为在读期间所取得,以评选当年831日已取得原件为准,用稿通知不予采信;且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第七条  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其成果须为上一次获奖后的新成果。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论文均不包含译文(外语类专业除外)。与本人导师合撰论文,导师不计入作者排序。专著或译著著者应为著作版权页的作者;多人合著的著作,申请者个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以在著作中注明写作的内容为准。研究生主持或参与课题研究的,以该课题结项或阶段性成果时间予以认定;两年制研究生独立主持课题的,该课题以立项时间予以认定。

    第九条  期刊分类以学校科研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核心期刊目录》为基本依据;科研成果积分计算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积分计算办法》为基本依据。

    第十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者中,按如下顺序择优:

  1.获得省(部)级以上道德模范、优秀学生党员、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志愿者、优秀支教生、优秀公益活动者等先进个人表彰,或个人先进事迹被省级以上报刊、电视台专题报道;

    2.获得省(部)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3.科研成果积分较高;

    4.学分绩点较高。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记过以上处分;

  3.在提交的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4.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

    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宣传部、科研部、校纪委、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评审、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审定评审结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三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评审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资格的复核,评审的组织与管理,统一上报、保存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

    第十四条  各学院(中心)成立由院长(主任)任主任委员、党委书记和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副主任)为副主任委员、导师组组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工作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中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申报资格初审、初评、公示、复审、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每年9月份进行,一年一次。

  第十六条  符合申请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如实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当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审批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各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和学校下达的指标,进行初步评审。对在资格审查与初评中遇到的难以把握的政策性问题,及时与学校评审办公室沟通。

    第十八条  初评结果须在本学院(中心)范围内以网络等方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有异议者,须在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评申请,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或复评,并予以答复。公示结束后,学院(中心)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将初评与复评结果报学校评审办公室。

    第十九条  复评申请者如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复评结果或答复仍有异议的,须在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前,向学校评审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

    第二十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中心)初评结果予以审定,对复议申请予以复议。审定结果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复议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复议申请者本人。有异议者,须在审定结果公示期内向学校评审办公定提出申诉,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认真研究,予以裁决。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一条  学校评审办公室应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按要求上报教育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其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五章  指标分配与奖励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给学校当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与学校当年符合本办法规定评选对象人数的比例,分配各学院(中心)相应指标;教育部下达给学校当年的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70%按照硕士研究生指标分配办法,下达到相关学院(中心),另外30%作为机动指标,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打通择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如学院(中心)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多于学院(中心)指标数,由学院(中心)按择优顺序依次排名在指标内使用;如学院(中心)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少于学院(中心)指标数,则剩余指标并入机动指标使用。

    第二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年每生2万元。

    第二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研究生既获评国家奖学金又获评学校研究生科研奖学金的,可获两个荣誉称号,但只获其中较高的奖学金。

第六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专款设立,在学校建立专门账户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等,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在当年国家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49月起施行,原中南大研字[2013]13号颁布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中心)可在不违背本办法原则的前提下,根据自身学科特点与研究生培养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和期刊分类目录、单项成果计分标准,报学校评审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