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必须坚持以提高创新能力为目标,课程学习与科学研究有机结合,以培养具有高水平科研能力、多学科综合素质及广阔的学术视野的创新性人才为目的。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校、学院(中心)、导师组、导师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分工负责。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组领导下的导师负责制,并遵循下列原则:
1.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负责制与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充分发挥导师的专长和主导作用,同时注意发挥导师组的协调互补作用;
2.因材施教,充分发挥博士研究生的个人才能和特长;
3.采取系统、前沿的理论学习与广泛的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博士研究生应以自学为主,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进行深入的科学研究。
4.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导师应关心博士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修养,促进其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五条 对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目标,要求达到:
1.较好地掌握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树立共产主义的世界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具有较强的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拥有正直诚信、追求真理、勇于探索、团结合作的品质。
2.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进行本专业的学习、研究和学术交流;
4.积极锻炼身体,拥有健康的身心。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教务部、国际教育学院(中心)、学科办等部门、各学院(中心)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培指委”),负责研究生培养标准制定,研究生课程体系、教材以及培养方案审议,培养环节的管理、检查和监督,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评估,为学校制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提供建议和咨询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脱产学习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在职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4年,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5-6年(含其硕士研究生阶段)。脱产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在职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从其硕士研究生入学年月起计算在校学习最长年限。
少数民族骨干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达到学校同专业非专项计划复试分数线且脱产学习的基本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3—6年;其他无论脱产与否基本学制均为4年,学习年限4—8年。
如遇有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情况的,由博士研究生本人提出延期毕业申请,导师、导师组和学院(中心)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但在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八条 未通过中期考核博士研究生的分流途径参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试行)》(中南大研字〔2015〕28号)执行。
第九条上半年申请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应在当学期的6月10日前,下半年申请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应在当学期的12月10日前,提交相应的学术科研成果,学术科研成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 在三类及以上权威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
2. 在CSSCI来源刊物发表2篇学术论文。
凡被SCI、SSCI检索摘要,被EI(核心版)全文检索及被CSCD、CPCI收录的外文期刊论文,1篇可视为在CSSCI来源刊物发表1篇论文。
3.在CSSCI来源刊物发表1篇学术论文;且在学院(中心)认定的学术期刊(由各学院(中心)在制定培养方案时认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不含增刊、专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4. 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1部或本人承担15万字撰写任务的合著1部,且在CSSCI以上(含CSSCI)来源刊物或学院(中心)认定的学术期刊(由各学院(中心)在制定培养方案时认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不含增刊、专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5. 以主持人身份获得并完成一项省部级纵向科研课题,且在CSSCI以上(含CSSCI)来源刊物或学院(中心)认定的学术期刊(由各学院(中心)在制定培养方案时认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不含增刊、专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6. 以主持人身份获得并完成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上述学术科研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科技文摘》或外文版《中国社会科学》全文转载的按三类期刊一个自然篇标准计算;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或被《中国法学》英文版全文转载的按四类期刊一个自然篇标准计算,转载论文仅选入《论点摘要》者不予计算。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计算。
上述学术科研成果(含课题)均须是在学期间(入学注册日—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截止日)取得。须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若导师为第一作者时,可为第二作者)。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满,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含中期考核)、修满规定学分、学术科研条件达到规定要求、毕业(学位)论文经导师组审定后,方可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毕业资格审核通过,方可依照规定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双盲评审和论文答辩。
以上环节审核通过者可通过所在学院(中心)学位分委员会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博士学位,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
毕业资格审核通过、学位论文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但未通过双盲评审、或未通过论文答辩者,经学院(中心)学位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毕业证。
未按期取得博士学位者,经学院(中心)学位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在2年内再次申请论文答辩一次,如答辩仍不合格,不再补行答辩。
博士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含中期考核)、修满规定学分,但未达到毕业条件者,按结业处理。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含中期考核),或未修满规定学分,按肄业处理。
对未达到毕业条件但又不愿意延长学习年限的博士研究生,直接按肄业处理。
第十一条 提前完成全部培养目标,成绩特别优异的博士研究生,可申请提前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导师推荐,导师组签署意见,学生所在学院同意。由学院汇总后提交至研究生院培养与督导办公室。成绩特别优异是指:
1.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85分(含)以上、中期考核各项成绩达到85分(含)以上;
2.在CSSCI来源刊物及以上级别刊物或国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4篇本学科专业学术论文(不含增刊、专刊),其中1篇为权威期刊发表;且必须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若导师为第一作者时,可为第二作者)。
已经办理提前毕业手续而未能毕业的博士研究生,按规定的正常毕业学习期限重新提交毕业申请。
第三章 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应以提高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为目标,加强学习和科学研究的有机结合,强化创新能力培养,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培养模式。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由各导师组确定后、经学院(中心)审查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培养与督导办公室,由校研究生培指委审批通过后形成终稿,一经定稿,原则上不允许再次修订或临时更改。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期限为三年。
第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学科课程的修读学期、课程情况等均以研究生培养方案为准。个人培养计划是博士研究生培养的主要依据,也是学校对博士研究生进行毕业及学位授予审查的基本材料。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应在入学后两周内在导师组指导下初步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在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前,应首先熟悉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仔细了解本学科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方式、研究方向、课程学习、科研学术活动、社会实践、学位论文等要求。
在博士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过程中,导师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结合研究生本人的特点,全面考虑,合理安排,并在当学期第十周在系统内审核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审核通过后定稿。
第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所学课程名称、学分、时间安排、学习要求和考核方式;
2.中期考核(含高级微观经济学、高级宏观经济学、高级计量经济学、研究方法、一级学科经典文献和专业经典文献阅读计划);
3.在读期间学术活动与科学研究的计划与安排;
4.社会实践与教学实践安排;
5.学位论文工作的阶段计划及基本要求。
第四章 学分与课程学习
第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课程性质分为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等,公共课包含了公共必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公共必修课包括外国语类课程和教育部规定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学位课一般为学校公共必修课程、一级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等。具体课程与学分如下:
1.公共必修课:即第一外国语、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与当代、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学分分别为3、2、1学分。
2.公共选修课:由博士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在全校任意选修课中选修不少于1门课程,学分不少于2学分。
3.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设置一般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拓宽专业基础需要的基础理论课程;二是本学科经典文献阅读课程;三是本学科主要的研究方法课程;四是学科前沿课程;五是满足学科交叉融合所需要的相关课程。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总学分不少于16学分。
第十八条 选课
在校博士研究生均实行计算机选课制,必须按本专业全程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选择本专业课程。
博士研究生在选课前,制订完成并提交个人培养计划后,确定下学期应修读的课程(包括课程号、课程名、学分、课程性质等)。
选课要求:1.对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在修读完先修课后方能再修后续课。2.对限定某专业修读的课程,其它专业学生不得选修。3.学期课程开课第一周为课程试听期,学生可以对课程进行退改选,逾期不再办理。4.选课结束后,研究生一旦选定课程,不得擅自更改,也不得退选。5.研究生可以自由选读全校选修课,选修课选课人数未达15人的课程将在当学期停开,最终的任意选修课课程表会在选课结束后在研究生院网站上通知。
第五章 课堂学习纪律与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时到达上课地点,按上下课时间规定,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除特殊原因外,因病或因事不能到课者,应事向任课教师请假并经过批准,不得事后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参加课程学习者,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事因病请假,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如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任课老师有权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上课前应做好准备,携带与上课相关的书籍、资料、笔记本及必备的学习用具。上课时不得饮食,不看与课程无关的书籍、资料,不影响、不妨碍他人听课,不得随意出入课堂。
第二十二条 课程督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教学管理,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经研究,决定开展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研究生课程的听课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听课课程和听课时间,采取不定期随机听课方式或有针对性地跟踪听课模式,并对课程进行课堂基本情况记录、检查研究生到课情况等。研究生课程督导情况会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和相关学院(中心)。
第二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1.未在规定时间内选课的;
2.课堂缺勤率超过1/3的;
3. 未完成规定的实践教学课时的1/3;
4.缺交平时作业1/3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须严格审查研究生的考核资格。并在考前一周将考核资格审查结果告知学生。学生如有异议,可在两天内向任课教师及开课学院(中心)申请复议。教师和开课学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考核及纪律
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设置的所有课程需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博士研究生课程考核一般采用考试的方式,选修课等可采用考查的方式。
根据课程的特点和要求,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论文(设计)、撰写调研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但一般应有一定量的笔试。笔试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最长不得超过180分钟。
笔试时,考生应在考试前10分钟进入考场,并按指定位置就座。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按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凡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全日制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中南大教字〔2016〕1 号)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办法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中南大学字〔2005〕25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成绩管理
博士研究生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可由平时成绩和考核成绩组成或只记录考核成绩,课程成绩由课程负责教师或主讲教师评定。
凡被取消考核资格、旷考、考试舞弊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记入研究生本人的成绩档案。
博士研究生应及时上网核查本人成绩。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应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向开课学院(中心)书面反映,开课学院(中心)应在一周内予以答复,确须修改成绩,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中南大研字〔2016〕16号)第六章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免修
对于外语水平优秀并有免修意愿的新入学博士研究生可以在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提出免修申请,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免修申请表》,交验有关材料,由开课学院组织免修考试,经开课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不参加英语课堂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登记为“免修”,并获得相应学分。
英语水平优秀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六级英语考试的博士研究生,且六级成绩达到总成绩80%以上;
2.持有英语专业本科或硕士毕业证书且通过国家英语专业八级考试;
3.雅思7.5分、托福100分、GRE1400分或新题型280分及以上;
4.在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学习并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者。
5.其他可证明自身英语水平优秀的证明材料。
非英语语种免修条件及免修流程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缓考
博士研究生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准予缓考:
1.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须有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2.家庭发生重大灾难性变故,需回家处理的;
3.其他经学校认定无法参加课程考核的。
由本人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缓考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开课学院(中心)同意,公共必修课、一级学科基础课至研究生院备案,其它课程至开课学院(中心)备案。缓考考试安排在下一学期第1周进行,由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协商安排,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未参加缓考的博士研究生,学校不再单独为其安排考核,需直接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九条 重修
考核成绩等于或低于59分为不合格,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需重修的博士研究生,由本人提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重(补)修申请表》经导师和开课学院同意后交至研究生院。未申请重修者不得参加课程的重修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籍博士研究生。博士留学生的培养管理办法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与学位管理实施办法》(中南大研字〔2015〕32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办法》(中南大研字〔2001〕28号,2009年7月修订)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办法修订案(一)》(中南大研字〔2012〕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课程计划表
附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课程计划表
课程性质 | 课程名称 | 总学分 | 总学时 | 开课学期 | 备注 |
公共课(必修) | 第一外国语 | 3 | 51 | 1 |
必修 |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与当代 | 2 | 34 | 1 | ||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 | 1 | 17 | 2 | ||
公共课(选修) |
| ≥2 | ≥34 | 根据当学期开设课程选修 | 在导师的指导下选修 |
学科基础课 | 高级微观经济学 | 2 | 34 |
| 学院(中心)将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相关课程纳入学科基础课,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开课和考核。 |
高级宏观经济学 | 2 | 34 |
| ||
高级计量经济学 | 2 | 34 |
| ||
研究方法 | 2 | 34 |
| ||
一级学科经典文献 | 2 | 34 |
| ||
专业课 | 专业经典文献 | 2 | 34 | 学院自行安排 | |
其他专业课 | ≥4 | ≥68 | |||
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学分总计 |
| ≥24 | ≥408 | 2年内完成课程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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