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工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王秀景发布时间:2020-11-19浏览次数:869

(中南大研字〔2016 〕1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调动各学院(中心)和人员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创新活动的积极性,促进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培养质量的提升,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 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研〔2005〕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的实施宗旨是按照“育人为本、适应需求、优化结构、搭建平台、创新机制、提高质量”的要求,以“探索规律、深化改革、加强建设”为目标,支持和资助学院(中心)、导师组、导师、研究生开展跨学科、跨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全面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服务于建设国外知名、国内一流高水平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型大学的总体战略转型。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的实施目标是通过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开设系列学术讲座,提高研究生基本理论水平,深化其对理论前沿的认知能力;通过加强研究生实习基地和产学研基地建设,改善培养条件,增强研究生的实践能力;通过研究项目的立项和资助、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等,提升研究生学术交流能力和科研能力;通过实施开放式发展战略,加强研究生培养国际合作,缩小与国外研究生培养先进水平的差距;通过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和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导师指导水平和管理水平,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保障体系,构筑研究生培养质量控制体系。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培养与督导办1]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研究生院主要从学校宏观管理层面制定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绩效考核;学院(中心)根据本办法和学科发展需要,制定本学院(中心)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实施细则,编制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预算,负责立项评定、年度检查、结项评审、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培养与督导办2] 学院在自然年度经费预算控制数中自主安排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经费并遵循零基预算原则。

第六条 各学院(中心)按照自然年度计划开展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经费占单位整体预算的比例、具体项目的资助金额、均由学院(中心)控制和统筹。研究生课题的资助可采取结项后补助方式。

第七条 各学院(中心)须把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纳入本单位研究生整体工作计划,结合本办法第三章《申报范围与条件》,制定当年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实施细则和经费预算等,为创新计划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条件与环境。

第三章申报范围与条件

第八条[培养与督导办3]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原则上可通过5个平台, 17种项目展开。申报项目应符合各类项目所规定的原则要求和选题范围,对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和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有重要价值。申报平台和项目主要包括:

一、研究生科研创新平台

(一)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研究生自主开展理论研究、社会调研等科研活动,争取高水平原创性研究成果和社会调查报告。

(二)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培育项目:资助优秀研究生开展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创新研究,争取高水平原创性的学位论文。

二、研究生教育教学创新平台

(一)研究生精品课程、精品教材建设:资助各导师组开展以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为主的研究生课程建设工作,建立起具有特色、适应研究生人才培养需要的高水平课程体系及教材体系。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案例库建设:资助各导师团队或相关导师通过开展案例库建设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以此进一步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建设。

(三)研究生学习与科研创新团队:资助各导师团队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和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导师指导水平和管理水平,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保障体系。

(四)研究生教育教学理论研究:资助从事研究生教育的导师或有关管理人员开展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研究生教育的规律和高层次创新性人才的培养模式。

(五)研究生短期课程培训班。资助各学院(中心)利用暑期或长假,招收在学研究生和青年教师作为学员,聘请校外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担任主讲教师,开设研究型选修课程或系列前沿学术报告,介绍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发展动态和最新研究成果。

(六)硕博学术论坛:资助各学院(中心)举办或承办的校级以上(重点是省级以上)的各类硕博学术论坛。

(七)学科竞赛及其他:适当资助各学院(中心)组织研究生代表参加有影响的全国性的学科竞赛、辩论赛、学术调研等活动。

(八)配套资助:主要对于导师、导师组获得国家级、省级等研究生教育教学项目进行配套资助。

三、博士生联合培养平台

(一)国际化联合培养:资助优秀博士生(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支持的博士生除外))赴海(境)外高校进行联合培养,学习期限为6个月—1年,入学时间为申请当年,以推动学术交流和优质资源共享,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

(二)国内访学:资助优秀博士生前往国内具有相关学科优势的高校进行短期访学,学习期限为6个月—1年,入学时间为申请当年,推动学术交流和优质资源共享,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

(三)博士生赴海(境)外参加国际会议[培养与督导办4] 博士生以第一作者(若是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为导师)并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名义撰写的科研学术论文被本学科领域在海(境)外召开的有重要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所接受,并应邀在大会或分会上宣读论文,学院(中心)可择优资助。

四、研究生学术交流创新平台

(一)研究生参加国内学术会议:资助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若是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为导师)并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名义撰写的科研学术论文被本学科领域在境内召开的有重要影响的学术会议所接受,并应邀在大会或分会上宣读论文,学院(中心)可择优资助。

(二)资助学术讲座:资助各学科点邀请知名专家开设各类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学术讲座。

五、研究生实践创新平台

(一)创新与产学研示范基地建设:资助各学院(中心)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建立各类校外研究生实习基地或产学研基地。通过基地建设,努力为提高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创造基本条件。

(二)研究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主要用于各学院(中心)根据省教育厅、学校相关工作要求开展研究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项目者必须为全日制、脱产研究生。提出资助申请时必须在预定答辩实践的至少12个月之前。所申报项目必须获得两名研究生导师(包括本人导师)的推荐,并得到本人指导教师的同意。

(二)申请项目者一般应为3年以上从事研究生教育的导师或有关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教育研究基础和组织协调能力,特别是具有开展研究生教育创新性研究与实践的能力。

(三)申请课题应紧密结合当前研究生教育实际,重点研究制约研究生教育发展或影响教育质量提高的相关课题。

(四)项目实施对增强研究生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应具有重要意义,预期成果应具有示范、借鉴、推广价值。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培养与督导办5] 各学院(中心)根据本单位实施细则开展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立项、结项评审工作。立项申报书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内容、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结项申报书内容包括项目总体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成果、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培养与督导办6] 研究生作为负责人的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为1年,导师作为负责人的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为2年,超建设期限的项目允许延期一次,最长实施年限不得超过3年,逾期不结项者予以撤项。

第十二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平台的新立项项目的负责人不得在其他立项项目里做组员,项目负责人未完成已承担项目前,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实施过程中,主要研究人员作重要调整变化时,各学院(中心)要及时采取措施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全面负责有关研究与实施工作,承担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培养与督导办7] 项目实施期间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学院(中心)定期汇总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的开展情况,包括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等,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将适时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抽查结果将影响下一年度学院经费的预算数。

第十六条 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培养与督导办8] 。各学院(中心)须在学院(中心)网站公布本年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的实施细则、立项、结项评审结果、咨询与申诉渠道等内容。

第十七条[培养与督导办9]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经费报销流程为各学院(中心)在立(结)项公示结束后,凭项目报销凭证或拨付报告、附件材料,经项目负责人和学院(中心)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部报销。

第十八条 各学院(中心)要加强经费管理,争取多渠道投入。项目经费开支及报销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的结项成果、相关报道等,发表时应注明资助经费的名称,否则该成果不能作为结项依据。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09年制定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中南大研字〔2009〕3号)、2007年制定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资助管理办法》(中南大研字〔2007〕22号)、2011年制定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实施办法》(中南大研字〔2011〕12号)、2012年制定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融通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办法》(中南大研字〔2012〕6号)、2012年制定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南大研字〔2012〕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