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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金融学院本科生专业分流实施方案(适用于2021级本科生)

20188月制定,201912月第一次修订,202012月第二次修订,2020121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进学院专业(类)招生与培养改革,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适应学生个性发展需要,切实做好本科生专业分流工作,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业分流管理办法(试行)(中南大教字〔201812号)》(以下简称“专业分流管理办法”)相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学院成立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教学副院长、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各系主任、专业负责人、教学秘书、辅导员等组成。学院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和开展专业分流工作的各环节工作,具体包括专业分流工作的宣传动员、咨询、上报分流计划、分流志愿调研、确定专业分流名单等。

第三条 学院专业分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面向学生公布专业分流计划、工作方案、工作程序和分流结果等。

第四条 分流对象。高考按专业类招生进入我院金融学类和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学习的本科生,以及第二学期调整修读专业(类)转入我院相关专业类的本科生。

以二次招生方式正式录取进入金融学(特许金融分析师方向)实验班、国际联合培养项目、金融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辅修双学位班学习的学生不再参与专业分流。

第五条 分流计划。学院根据各本科专业的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和专业发展情况,结合往届招生和就业情况,动态制定每年的专业分流计划。

其中母语为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含汉考民)、港澳台侨及留学生的专业分流计划数按实际人数单列,并按比例分配到各专业。

专业分流计划按学校审批后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六条 时间安排。专业分流工作在专业类培养的第三学期内完成。第1-4周,启动专业分流的前期准备工作,工作任务包括宣传发动、接受咨询、上报专业分流计划等;第5-6周,开展专业分流志愿调研,公布各专业接收计划;第7-9周,学生填报专业分流志愿申请表,并受理特别申请者的专业分流志愿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第10-12周,确定专业分流名单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务部。

从第四学期开始,学生按分流后的专业进行培养,且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方向)。

第七条 分流依据。

专业分流以第一学年加权平均成绩高低为考核依据,第一学年加权平均成绩为第一学年所修全部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以教务系统的计算结果为准)。第一学年课程初次考试有缓考的,以缓考成绩为准;第一学年课程有重修情况的,以初次考试成绩为准。若第一学年加权平均成绩相同,则根据第一学年数学类课程和大学英语(12)共4门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高低排序。各项成绩的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

第八条 志愿填写。学生根据专业兴趣爱好及职业规划,结合综合成绩排名及专业分流计划,在本专业类所属专业(方向)内填报专业分流志愿,不得跨类填报志愿。

金融学类包括5个专业(方向):金融学、金融工程、投资学、保险学、保险学(保险精算方向)。该类学生限填3个正式专业志愿,形成专业志愿序。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包括3个专业: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工程管理、工程造价。该类学生限填2个正式专业志愿,形成专业志愿序。

每位学生应按要求填写专业分流志愿表,且所填各专业志愿不得重复。未按规定填写的志愿表需重新按要求填写。

第九条 特别申请。拟通过特别申请优先选择专业(方向)的学生必须满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业分流管理办法(试行)(中南大教字〔201812号)》第十三条之规定,学院专业分流工作小组组织专家面试,审核同意后可优先选择专业(方向)。经过特别申请通道优先选择专业(方向)的学生比例不超过专业分流计划数的3%

第十条 专业分流程序。

(一)特别申请分流程序

满足特别申请条件且通过审核的学生优先确定其分流专业(方向)。

(二)正常分流程序

根据学生第一学年加权平均成绩高低排序,在相关专业接收计划控制数内,按照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确定分流专业。具体分流程序为:

第一轮:根据每个专业可接收计划数上限,对第一志愿填报该专业的学生按照成绩高低进行分流。若成绩排序在相应专业计划数上限范围以内则该生分流成功;否则分流不成功,进入下一轮。

第二轮:第一轮分流不成功的学生根据其填报的第二志愿按照成绩高低进行分流。若成绩排序在相应专业剩余指标范围以内则该生分流成功;否则分流不成功,进入下一轮。依次类推,对学生填报的后续志愿参照本轮步骤继续分流。若分流成功,则该生分流结束;否则进入第三轮。

第三轮:第二轮仍未分流成功的学生,根据各专业剩余指标情况重新填报分流志愿后依据上述流程确定分流专业,直至本专业类别所有学生分流完毕。

母语为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含汉考民)、港澳台侨学生及留学生的专业分流程序参照本条执行。

具体分流流程参见《金融学院本科专业分流流程图》。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金融学院专业分流工作小组制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教务部备案,由金融学院专业分流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12月起施行,原专业分流实施方案作废。

 

附录:专业分流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