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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动态

现代公司治理的三大“不可能定律”——“彩虹论道”第四期顺利举行

(学生记者陈栋)202247日下午14:30,金融学院特色讲座彩虹论道4期在文泉楼105教室举行。本期的主题为《现代公司治理的三大不可能定律”》,主讲人为陈彩虹教授。金融学院老师、校友及研究生等共80余人参加了此次讲座。


陈彩虹教授首先从阿罗不可能定理引入讲座主题。他分别介绍了委托代理理论”、“组织体系的彼得定理”和“电梯同步规律及债券期限问题”三个理论例子,指出,由于社会经济和金融生活的共性、相近性或相似性的存在,经济和金融问题研究,一定要讨论和总结相关的“定律”特别是“不可能定律”。

在现代公司的运行中,公司治理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陈彩虹教授用“公司治,天下和”来进行这种重要性的解读。他认为理由有三:第一,现代公司治理好了,所有好公司的“加总”,就是整体宏观经济的好,这也是“帕累托最优”的另一种表达;第二,现代公司治理好了,社会就安定,不会因为公司治理不当产生对于社会的“负外部性”,如失业等社会冲击;第三,现代公司治理好了,可供其他方面的治理借鉴。

陈彩虹教授根据他长期的观察和研究,总结了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三大不可能定律”。他认定的第一定律,叫做“人人都是董事长不可能定律”。这是关于公司治理职能的规定,表明董事长的职能位置,具有全局性、最高性和唯一性;其他的位置治理者只具有局部性、低层性和多元性。这个定律对于公司董事长而言,意味着不应过于指望其他位置的治理者和部门有强烈的“全局观念”,董事长只有一个,真正完全的“全局观念”只是属于这个治理位置的;对于其他治理者而言,聚精会神做好分管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天经地义,是治理的最佳状况,而思考全局并非自己的事情,既不合理,也不现实;而对于普通的公司职员,执行好上层决策和管理要求,做好具体事项,最有价值,士兵的职责就是“前线打仗”。这个定律,清楚地解释了董事长和其他治理者及普通员工应有的职责定位,出现偏差就会导致治理的低效。


 

第二个定律是“单一公司结构是不可能的”。即任何一家一定规模的公司,都会有内部多个部门,不可能合并成为一个大部门。这些不同的部门由于专业分工而存在,各自都有自己的“部门利益”,因而部门之间时常会有矛盾、对立甚至于冲突。一些治理者经常通过部门的“分分合合”来调理矛盾或回避矛盾。但不论如何,这种矛盾不可能随着部门的“分合”而得到根本解决。这个定律告诉我们,现代公司治理在“不可能合并”为一个部门的情况下,行政管理就必须有强大的力度,否则内部部门之间的矛盾就会大到难以控制,使治理无效。在这个定律之下,陈彩虹教授还谈到,如果有的部门行政管理难以奏效,不如“分出去”交给市场,那就可以考虑成立“子公司”类机构。这个定律具有可以深入探索的很大空间。

陈彩虹教授谈到的第三个定律,是“决策者同时是执行者不可能定律”。一家公司只要有两个人以上,那么,决策和执行,就是由不同的人来承担的。从委托代理理论来看,这其实是又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决策者是委托者,而执行者是代理者。这是新的发现,是在既有的“两类委托代理关系”之上的第三类关系,陈教授建议大家展开研究,可能会产生“边际贡献”类的创新。鉴于一些复杂层级的现代公司,大多会有决策、管理和执行三个层级,我们通常用高层、中层和基层来表达,这三者不可能由同一批人来承担,那么,根据这个定律的要求,现代公司治理的最佳层级结构,就是“高层开明、中层高明而基层精明”,即所谓的“三明结构”。实践观察看到,这样的“三明结构”,不可倒置,倒置就要出问题,如高层过于“精明”,不仅会伤害公司治理整体,基层的积极性也会受到打击。这充分体现了定律的内在力量。

最后,陈彩虹教授简要地总结了现代公司治理的三大不可能定律,并安排了老师、同学和校友之间的交流互动。大家争相发言,感谢陈彩虹教授对于现代公司治理不可能定律的分享,讨论和问答交流十分热烈。讲座在大家的掌声中圆满结束。